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以来,部分地区备案实施了一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项目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有的存在“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的问题,一些项目在布局、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并作为反面典型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通报。二、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各地区要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全部拆除到位。以上相关要求不落实的,已投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到位不得复产;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在确认以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前不得开工。自查自纠结果(包括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每个项目的上述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查处整改情况等)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相关政策措施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四、加强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位,并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控,从严管理,违规必须坚决整改、问责处理。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不断提高超低排放达标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取得实效。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特此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1月23日

本消息为产业园区网用户上传并发布,如需删除,请发送邮件至mail@zhaoshang.net

获取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热门阅读